外国在华、中国在境外从事进出口贸易、工程、航运等涉及出入境活动的企业)来说,因员工个人违反相关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和法规,因此导致企业出现涉疫刑事
原则上,倘若单位已经建立实施了足够完备又行之有效的合规计划,甚至还设置了监督机构进行充分的监控,但员工仍然“明知故犯”,或通过欺骗性手段规避企业内部合规体系而实施了犯罪。该种情形下,企业即可通过证明自身建立并实施了合规计划,体现出了拒绝实施、接受违法犯罪行为的独立单位意志,证实企业意志对于员工、高管擅自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既不存在失职的问题,也不应承担过失责任,从而顺利开展无罪或罪轻抗辩。
截至2020年3月22日,新冠病毒全球确诊人数已超过30万,海外确诊人数超过20万,海外单日新增超过4万,海外单日死亡超过2千。如此严峻的境外传播形势,加之相关国家防控措施的不力,使得大量的涉外企业员工选择自行回国“避灾”,或因海外业务受疫情影响中止,被企业召回国内。
3月16日,北京即已宣布所有入境人员均需统一集中隔离,但仍有大量入境人员挤爆首都机场,致使北京市半天新增11例境外输入病例,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定诊出的病例54例,如此的形势依然没办法阻止深夜首都国际机场的滚滚人流。
3月13日,北京报告1例从美国输入的确诊病例,美国Biogen(渤健)公司员工黎某,长期定居美国马萨诸塞州。其在美期间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在美国登机前曾服用退烧药。航班起飞一小时之后向乘务员自述未服用药品,降落前两小时坦白自身情况。
顺义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对黎某刑事立案侦查。3月16日,黎某的丈夫、儿子被诊断为确诊病例。
无独有偶,3月17日,拜耳北京公司一澳籍女员工返回北京,拒不按规定居家隔离,执意外出跑步且不戴口罩,面对社区防疫人员劝说,该女子不但不听劝告,态度蛮横,还大喊“救命骚扰”。随后民警赶到对其发出了警告,必须要按照规定居家隔离14天不允许外出。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单位主体有着以下疫情防控行政义务:
在疫情期间,对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办公场所、设施进行消毒;在单位有人员感染疫情时及时报告;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并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不配合政府执行紧急措施的或者员工故意传播疾病的,单位负责人将面临罚款及行政处分。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单位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实施以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可按照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和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4. 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要求对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要高度重视,依法追诉。
以上法定义务从行政、刑事、司法实践口径各方面对防疫违法犯罪提出了步步升级的监管要求,不仅表明要求疫情期间的单位主体做到报告、监督等卫生防控措施,实质还包含着对于单位主体在人员招募、岗位安排、业务经营等各项活动中的防疫工作要求。
目前企业员工出入境乱象频发,但实施主动合规行为的企业还相对较少,反映出企业合规制度对于新型、突发法律风险的准备不足。在法律和法规不断提出新的监管要求的特殊时期,涉及员工出入境活动的企业即应当在公务安排时即加入防疫考量,作出诸如减少、停止国际商务旅行,业务人员暂留在境内外派驻地,对业务必需的出入境活动做好严格审批、登记等全面的防疫安排,以便在员工因私、因公涉及防疫法律责任时,为单位取得更多的有利抗辩空间。
2月27日,曾经促成了“企业刑事合规抗辩第一案”、全球最大的餐饮企业雀巢公司对外公开表示:“已通知员工避免任何国际商务旅行,直到3月15日,并尽可能避免所有的国内旅行,以防止感染或传播新冠病毒”。此举使全球拥有大约29.1万名员工的雀巢成为首个为应对疫情而要求员工避免所有商务旅行的跨国公司。
面对国内外疫情防控新局势、新举措,企业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发布防疫特殊工作要求和风险提示,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可为企业增加更多的尽职抗辩空间,防范自身不作为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已出现多起企业员工因违反中国国境卫生检疫要求被而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例。为体现企业支持、遵守防疫要求的单位意志,企业可通过内部送达《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告知员工因私、因公涉及检疫违法、犯罪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
即单位对于涉嫌疫情防控犯罪、违反公司合规制度的员工,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提前通知该员工或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员工,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赋予企业直接解除被行政处罚员工的权力,但按照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仲裁庭或法院通常会支持用人单位将员工被行政拘留事实转换为无故旷工、严重违纪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做处理。
拜耳员工事件经网络传播后引发大量关注。事发当天下午,拜耳中国官方微博随即发布声明称:“拜耳一贯遵守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并坚定支持中国政府和民众的抗疫行动。对于网上流传的视频,拜耳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经查,该涉事人确为拜耳员工。对于该事件,拜耳声明:对该员工做出辞退处理,立即生效。”
3月20日,美国Biogen(渤健)公共事务部门通过邮件回复媒体称,“我们大家可以确认黎女士曾经是Biogen公司雇员。她在没有告知公司和无视卫生专家指引的情况下做出了前往中国的个人决定。她不再是Biogen的雇员。她的行为与公司的价值观念不符。”
以上案例企业通过事后迅速依法依规处理违法犯罪员工的方式再次明示了单位意志。结合企业事前制定合规、合规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准则等抽象合规行为,加之开展合规培训、签订合规承诺书等具体行为,可足以说明涉事企业对员工擅自实施的防疫违法犯罪的严令禁止态度。相关合规安排可以表明,涉事企业既没有亲自实施拒绝配合防疫的行为,也没有鼓励、帮助、教唆、赞同或接受员工的个人行为。简而言之,合规计划的指定实施,可证明企业并没有知法抗法、放任不管的主观意图,也尽到了符合公允的监督管理义务,自然不应对个别员工实施的违法犯罪承担单位责任。
单位犯罪是企业涉及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员工或高管等自然人意志的集合,单位意志具有独立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员工意志与单位意志不一致的情况。笔者在上期《刑事合规业务ABC》一文中曾经提到,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目标,即是要“切割企业刑事责任与企业员工个人刑事责任的关联”,实现方法为“建立并实施足够完备又行之有效的合规计划”。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合规工作在突发事件中的发挥作用,依托于企业合规部门的长远规划、长期执行。对于日渐庞大的现代商业企业而言,假如在防疫合规中对于员工疏于管理,缺乏告知,没有可操作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行为,最终企业就可能因存在不作为的放任态度,而承担对应的单位犯罪法律责任。
在此,我们为广大企业客户提供一份防疫期间对员工的法律风险提示函模版,期冀能为正处于抗疫关键时期的企业增加一些信心和支持,共同期盼经济寒冬早日过去,迎来疫后的“春暖花开”。
附:《关于遵守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及法律风险提示》文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