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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十大典型案例


添加时间:2024-07-19 12:26:57    文章来源:bob全站版app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坚持以保障民生为导向,以案件查办为切口,聚焦重点问题、重点领域,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区域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1.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南县藏医院生产销售重量差异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藏药案

  2023年6月,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贵南县藏医院生产销售的“格耿确顿丸”和“俄采德孜丸”藏药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格耿确顿丸”和“俄采德孜丸”藏药重量差异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格耿确顿丸”藏药640瓶、生产“俄采德孜丸” 藏药424瓶,货值金额共计925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9月19日,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677元;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南县塔秀乡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及医疗器械案

  2023年8月21日,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南县塔秀乡卫生院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药房货架上的6盒生脉(党参方)、6瓶氢片、2盒柏子养心丸、49盒阿司匹林肠溶片、18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27包一次性使用清创缝合包、4包一次性使用换药包、75包医用棉签均已超过有效期,该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超过有效期药品及医疗器械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9月19日,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106包、药品81盒(瓶);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4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贵德县润佳便利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检察建议书》,遂依法对该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待售的26盒(瓶)儿童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74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儿童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5月24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6盒(瓶);2.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百佳市场百家副食调料批发部销售假冒“安琪”酵母案

  2023年4月2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依法对位于共和县恰卜恰镇百佳市场内的百家副食调料批发部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发现该店销售的744袋“安琪”酵母系假冒产品,该局执法人员遂对涉案物品现场依法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5月2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安琪酵母744袋;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海南州共和金记饭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3年7月2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共和县倒淌河镇的海南州共和金记饭庄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发现该饭店后厨使用的“香焖茄汁黄豆”“甜面酱”“海天蒜蓉辣椒酱”“永川豆豉”等44瓶(袋)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001.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8月1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44瓶(袋);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共和县黑马河镇的共和德德福福蔬菜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待售的“恒顺”料酒、“双宁”红薯粉条(宽)、“双宁”红薯粉条(细)、马铃薯粉条“一品鲜”酿造酱油等共计348袋(瓶、盒)食品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总计2220.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5月2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348袋(盒、瓶);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共和县恰卜恰镇黄河南大街西宁小百货店销售假冒“七度空间”卫生纸案

  2023年7月28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位于共和县恰卜恰镇黄河南大街的西宁小百货店销售的“七度空间”卫生纸涉嫌假冒。该局执法人员遂对该店进行全方位检查,依法查封了当事人销售的“七度空间”卫生纸,并委托厂家进行检验确定。2023年8月28日,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出具《打假材料》,载明当事人销售的“七度空间”卫生纸系假冒该公司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9月18日 ,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没收假冒“七度空间”卫生纸19包;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2元;3.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共和穿越特色小炒店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3年7月20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青海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共和县石乃亥镇鲁色村二社的共和穿越特色小炒店做监督检查。经查,在店内查获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3.41kg,系店内购进准备制作成菜肴出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7月30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473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9月2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在查办西宁城东小商品批发城一店铺经销假冒“耐克”运动鞋犯罪案件中,发现位于兴海县子科滩镇南大街86号的兴海县昌盛服装店从该店铺购进过假冒“耐克”运动鞋,遂将该案线索移交兴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分4次从该店铺购进价值达17060元“耐克”牌鞋。截至案发,已销售331双,店内未销售的35双被该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10月19日,兴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没收假冒“耐克”运动鞋35双;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兴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兴海县振兴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2年6月20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兴海县振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聚乙烯地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聚乙烯地膜厚度和厚度偏差、宽度极限偏差、净质量极限偏差、外观、拉伸负荷、断裂标称应变、直角撕裂负荷、标志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110卷(100米/卷),货值金额77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聚乙烯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1月18日,兴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50元;2.罚款35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