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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青海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添加时间:2024-07-06 19:52:51    文章来源:bob全站版app


  海西州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都兰县某农资经销店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3年8月17日,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都兰县某农资经销店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都兰县某农资经销店向消费者销售标注“三环”“中化”注册商标图形和字样的磷酸二铵化肥,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非本公司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有权,货值金额25.73万元,销售金额12.71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该案已达到追诉标准,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19日,兴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有关部门移交线索对兴海县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西宁某批发城购进标识标注为“耐克”牌的假冒运动鞋,货值金额1.71万元,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兴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没收假冒“耐克”运动鞋35双;3.行政罚款0.5万元。

  海南州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共和某麻辣烫砂锅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3年10月8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共和某麻辣烫砂锅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制的油条在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铝残留量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已达到追诉标准,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海南州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共和某特色小炒店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3年7月30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共和某特色小炒店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店内存放有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3.41kg,准备制作出售,货值金额0.16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构成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行政罚款1.5万元。

  2023年11月30日,城北区物流园市场监管所对某经营户销售未经3C认证的燃气灶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省级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未经3C认证的燃气灶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城北区物流园市场监管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行政罚款0.25万元。

  海东市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23年10月30日,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给金昌市某高级中学的某牌纯正二级菜籽油经某市食药检测院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违法来得到的0.15万元,涉案货值0.22万元。其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菜籽油3桶;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15万元;3.行政罚款5万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气瓶案

  2023年11月09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气瓶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充装和无证充装行为;2.行政罚款5万元。